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电 话:010-51269896 400-697-8806传 真:010-6847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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