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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常识

一、计算机(电脑)硬件结构
1、 中央处理器(CPU), 电脑的心脏,运算器,控制器;
2、 储存器:(1)内部储存器(RAM, Random Access Memory); (2)外部储存器(ROM):
3、 输入设备:键盘、鼠标、扫描仪、数字摄像机、照相机;
4、 输出设备:显示器、打印机等

二、 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
1、 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 专利法
3、 商业秘密和合同法
4、 反不正当竞争法
5、 商标法

三、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
  1、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语言:Basic, Visual Basic, C, Foxbase, Powerbuilder, Hyper text等所见即所得工具语言(Frontpage, Dreamweaver,Flash)
  源程序:用高级语言编写程序作为输入;
  目标程序: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后得到一条条以机器指令表示的程序
  2、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4、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

四、 软件分类
1、 系统软件:操作系统 DOS, Windows, OS/2, Linex;
2、 应用软件:工具软件,Office, 财务软件(用友, Quicken 速达), WPS, 各种游戏;
3、 数据库软件:各种作品的汇编,电子报刊出版物等。
4、 电子出版物:CD-ROM, 不作为软件保护

五、软件的特点
1、 版权作品相似:独创性,侵权与被侵权;
2、 与应用产品相似: 使用,归属, 技术秘密;
3、 易复制:易修改,易传输
4、 TRIPS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但不一定软件就是文字作品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延及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六条)
  世界上每个企业都面临被盗窃都问题,而计算机软件所面临都问题比较独特:软件业是世界上唯一能够使每一个顾客成为其产品的制造工厂的行业。

   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已废除)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的作用:
(1)形式上的确认;
(2)归属证明;
(3)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国务院2000年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都若干政策》)

六、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开发者):(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由单位组织提供创造条件所进行的开发,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2、依照合同,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的;
3、因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继承单位享有软件著作权的;
4、通过转让途径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二)公民
1、自行独立开发的;
2、通过委托开发的;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权财产主体资格的;
4、通过转让的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

七、计算机软件的客体
  计算机程序:程序及其文档;(上文已详述,此处不赘)

八、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五)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对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九) 依法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九、软件著作权的利用
  1、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独家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4)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在法律特定的条款下,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软件,但必须支付稿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转让使用:
(1)转让方式:出卖、赠与、质押、赔偿等;
(2)转让期限:定期转让,永久转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十、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时间限制:身份权不受限制,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可以延长25年,不超过50年;
2、地域限制;
3、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合理使用(即使用者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十一、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用户的权利)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而进行必要的复制;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十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十三、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侵犯版权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1、 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 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除本条例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说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和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二)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得技术措施的;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 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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