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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著作权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简言之,指作者。
(1)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④国家。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这个问题在下面的作品的归属问题中详述。

二、著作权的客体
  简单地说,客体指的是作品。
  1、作品的要件:
①创造性: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创造性程度的高低是鉴赏问题,与于作品的构成无关;作者的能力、技巧、知识面、资料来源也与于作品的构成无关;(在英国,任何案子只要涉及智力劳动、技巧、创造力、投资,就可以主张版权;标有打记胜负位置的门票也有版权。总之,如果你能做,你做好了,但如果你抄袭、复制他人作品,就必须付钱。)
②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要有载体,如纸、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网络和一定的表达形式,口头、文字、图画、照片、数据库、雕塑、音乐等和一切出版物;
  什么是剽窃: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无意和有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和部分已自己的名义发表,既是剽窃。剽窃是一种偷盗行为。
  引用和抄袭的界限:(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利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 作品的种类: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杂技艺术作品和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最后增加的客体。
  4、不受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限制

   1、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2)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公开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天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11)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3)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4)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 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5)汇编权,即将原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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