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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进行规定

92日公开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对涉嫌侵权行为,可以发出诉前禁令。
   
业内人士介绍,上述临时救济措施实践中存在滥用问题,以致有的企业账户被冻结、停工停产、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又得不到赔偿等严重后果。
   
意见稿第68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对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评价“过去对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松。意见稿增加的限制条件,可防止滥用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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